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及解釋匯編(2019 最新版)

                            目    錄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修訂) ...................................................    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2006) ..........................................................    15
                            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 修訂)...................................    19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 ...........................................    2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2006)...................................................    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2006)...................................................    33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2006)...................................................    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6)....................................    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2006)...................................................    46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2014 修訂) ..........................................    5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2006).........................................    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2006) ................................................    7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2006) ................................................    75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2006) ................................................    7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    8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06)........................................................    9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2006) ..............................................    10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2017 年修訂) ..................................    10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2006) ..............................................    11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2006) ..................................................    11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2006) ..............................................    11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2006) ..............................................    12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2006)......................................................    129
                            1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    1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 年 3 月修訂)    16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191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 年 3 月修訂)    19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2006)    21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2017 年 3 月修訂)    21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2006)    23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2006)    24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2006)    2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2006) .. 25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2006)    254

                            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 (2014 年修訂)    25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2006)    270

                            企業會計準則第 32 號——中期財務報告(2006)    27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 年修訂)    281

                            企業會計準則第 34 號——每股收益(2006)    293

                            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2006)    29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30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 年修訂)    30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 年修訂)    3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    360

                            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 年修訂)    36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2014 年修訂)    381

                            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38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39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應用指南    397
                             

                            2
                             
                            《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2014)    39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    442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445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應用指南    446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449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    453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    455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    45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48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491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49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49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    50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    503

                            一、總體要求    503

                            二、關于適用范圍    504

                            三、關于應設置的相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505

                            四、關于收入的確認    511

                            五、關于收入的計量    543

                            六、關于合同成本    560

                            七、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565

                            八、關于列報和披露    59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603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    607

                            一、總體要求    607

                            二、關于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    608

                            三、關于適用范圍    610
                             

                            3
                             
                            四、關于政府補助的分類    611

                            五、關于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    611

                            六、關于特定業務的會計處理    621

                            七、關于政府補助的列報    627

                            八、關于新舊準則的銜接規定    6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    6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63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    636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    6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應用指南    6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 2006    647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2018)    653

                            一、總體要求    653

                            二、關于金融工具的相關定義    654

                            三、關于適用范圍    659

                            四、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664

                            五、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終止確認    668

                            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672

                            七、關于金融負債的分類    691

                            八、關于嵌入衍生工具    693

                            九、關于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701

                            十、關于金融工具的計量    705

                            十一、關于金融工具的減值    736

                            十二、關于銜接規定    77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2006    782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2018)    785

                            一、總體要求    785
                             


                            4
                             
                            二、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787

                            三、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定義    788

                            四、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    789

                            五、關于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807

                            六、關于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813

                            七、關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814

                            八、關于金融資產轉移中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的會計處理    8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應用指南 2006    8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應用指南(2018)    832

                            一、總體要求    832

                            二、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833

                            三、關于套期會計概述    837

                            四、關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841

                            五、關于套期關系評估    859

                            六、關于確認和計量    870

                            七、關于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904

                            八、關于銜接規定    907

                            《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    90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911

                            《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2014)    91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    963

                            《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應用指南(2014)    9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4 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    1064

                            《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10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14)    1069

                            一、總體要求    1069

                            二、 適用范圍    1071
                             


                            5
                             
                            三、金融負債和權益王具的區分    1075

                            四、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094

                            五、發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1097

                            六、收益和庫存股    1098

                            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1100

                            八、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    1102

                            九、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1114

                            十、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1133

                            十一、銜接規定    113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18)    1139

                            一、總體要求    1139

                            二、適用范圍    1140

                            三、應設置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144

                            四、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1147

                            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167

                            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分類    1171

                            七、收益和庫存股    1172

                            八、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1174

                            九、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    1176

                            十、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1194

                            十一、金融資產轉移披露    1233

                            十二、銜接規定    12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南(2014)    1250

                            《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應用指南(2014)    13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應用指南(2014)1375

                            《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應用指南(2018) 1407

                            一、總體要求    1407

                            二、關于適用范圍    1409
                             

                            6
                             
                            三、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1415

                            四、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1424

                            五、關于持有待售類別和終止經營的列報    1440

                            六、銜接規定    1448

                            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449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 號    1584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2 號    1590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3 號    1596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4 號    1602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5 號    1608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6 號    1613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7 號    1615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8 號    1622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9 號——關于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1626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0 號——關于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    1627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1 號——關于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1628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2 號——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1630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 2018 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1631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1632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1641
                             


                            7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修訂)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令第 33 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8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9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10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11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12
                             
                            第八章    利    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顒又袨閮斶€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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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14
                             
                            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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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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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顒又?,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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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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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

                            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

                            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

                            方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財務報

                            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

                            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

                            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

                            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的有

                            關規定進行判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

                            (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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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五條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并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

                            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

                            投資成本。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

                            報》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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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

                            ——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七條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

                            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九條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

                            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

                            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

                            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

                            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

                            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的有

                            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

                            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

                            面價值;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

                            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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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

                            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

                            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第十二條    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

                            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

                            收益分享額。

                            第十三條    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

                            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

                            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等的有關規定屬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

                            第十四條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

                            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

                            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

                            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

                            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

                            時,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

                            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

                            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

                            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

                            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
                             


                            22
                             
                            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其在喪失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

                            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

                            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對

                            該剩余股權視同自取得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

                            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

                            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投資方應

                            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的剩余

                            權益性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資產分類條件的,

                            應當從被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之日起采用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分類為持有待售期間的財務報表應

                            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

                            相同的基礎,按相應比例對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    投資方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

                            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23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九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24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25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26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27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28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

                            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29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

                            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

                            殘值。
                             


                            30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

                            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

                            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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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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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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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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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五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

                            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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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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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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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后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用于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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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六)其他變動。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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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

                            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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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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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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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

                            在。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置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

                            益。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

                            銷。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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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當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開發支出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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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條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六條 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七條 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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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九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2006)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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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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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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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第七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第八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九條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

                            因素。

                            第十條 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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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現金流出應當是可直接歸屬于或者可通過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配到資產中的現金流出。

                            (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凈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一條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


                            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 5 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第十二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


                            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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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通常應當根據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進行估計;因重組所導致的


                            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因重組所發生的預計負債金額進行估計。


                            第十三條 折現率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


                            在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時已經對資產特定風險的影響作了調整的,估計折現率不需要考慮這些特定風險。如果用于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后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涉及外幣的,應當以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結算貨幣為基礎,按照該貨幣適用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的現值;然后將該外幣現值按照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第十五條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十六條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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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如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幾項資產的組合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存在活躍市場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這些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均供內部使用,也應當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將這幾項資產的組合認定為一個資產組。


                            如果該資產組的現金流入受內部轉移價格的影響,應當按照企業管理層在公平交易中對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數來確定資產組的未來現金流量。


                            資產組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企業管理層應當證明該變更是合理的,并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說明。


                            第十九條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

                            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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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并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第二十條 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偛抠Y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


                            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后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于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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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總部資產和商譽分攤至某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該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應當包括相關總部資產和商譽的分攤額),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


                            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


                            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不應當大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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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于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


                            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相似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 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并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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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每項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一)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單項資產的,應當披露該單項資產的性質。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還應披露該項資產所屬的主要報告分部。


                            (二)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的,應當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情況。


                            2.資產組中所包括的各項資產于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3.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重大資產減值,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資產(或者資產組,下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額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估計基礎。


                            (二)可收回金額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還應當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以及該資產前期可收回金額也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情況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一)、(二)和第二十七條(二)第 2 項信息應當按照資產類別予以披露。資產類別應當以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性質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為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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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分攤到某資產組的商譽(或者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

                            (二)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確定公允價值減

                            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方法。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應當

                            披露:

                            (1)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時所采用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2.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3)估計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三十一條 商譽的全部或者部分賬面價值分攤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到每個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不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以及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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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譽賬面價值按照相同的關鍵假設分攤到上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的商譽合計金額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合計。

                            (二)采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三)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2014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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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短期薪酬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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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八條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第九條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

                            (一) 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二)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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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職工只有在企業工作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分享利潤的,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享受利潤分享計劃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離職后福利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

                            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設定提存計劃,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企業應當參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第十三條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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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并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的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后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該歸屬期間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包括預期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的十二個月內支付的義務。折現時所采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第十六條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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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


                            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第十七條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三)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第十八條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一)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時。

                            (二)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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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

                            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

                            額:

                            (一)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

                            (二)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第四章辭退福利

                            第二十條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10 —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第二十二條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關于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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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除上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

                            (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

                            (三)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二十四條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

                            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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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及與之相關的風險。

                            (二)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

                            (三)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

                            (四)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第七章銜接規定

                            第三十條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除本準則三十一條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6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范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67
                             
                            (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托人管理費、應付托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傭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適用的利率確定。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68
                             
                            (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

                            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凈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凈資產。


                            凈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置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劃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凈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凈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凈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凈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凈資產。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
                             


                            69
                             
                            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清算款;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托人管理費;

                            (四)應付托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70
                             
                            (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傭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凈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 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凈資產。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 附注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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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凈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 —企業合并》。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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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

                            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73
                             
                            (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
                             


                            74
                             
                            (一)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75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76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八條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77
                             
                            第十三條 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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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第三條 職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并、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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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條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一)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二)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

                            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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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預計負債。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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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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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span>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span>


                            (三)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確    認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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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時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


                            第七條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八條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 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 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 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 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 價格作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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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 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 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 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 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 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 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分商品均滿足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第十條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 獨區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 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 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 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 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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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 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 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 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 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 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 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 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 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 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 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 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第十三條 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 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 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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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第三章    計    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 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六條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 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勺儗r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 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 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 實際利率法攤銷。


                            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 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第十八條 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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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獨售價,是指企業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


                            第十九條 企業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本條下同)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 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 的,應當采用與本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 品。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 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 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第二十條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 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 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 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類似環境下向類似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應作為確定該商品單獨售價的最佳證據。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其能夠合理取得的全部相關信息,采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獨售價。在估計單獨售價時,企業應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情況采用一致的估計方法。


                            市場調整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 慮本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 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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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確定時,可采用余值法估計其單獨售價。


                            第二十三條 對于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 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 多項履約義務。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企業 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其分攤至與之相 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 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 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合同變更之后發生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一)規定情形的,企業 應當判斷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哪一項合同相關,并按照本準則第 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二)規定情形,且可變 對價后續變動與合同變更前已承諾可變對價相關的,企業應當首 先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原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分 攤,然后再將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履約義務的該可變對價 后續變動額以新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二次分攤。


                            (三)合同變更之后發生除本條(一)、(二)規定情形以外 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分攤 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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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 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 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 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一)管理費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 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三)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四)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 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 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 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確 認的資產(以下簡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 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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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 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一)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


                            (二)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

                            (一)減(二)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 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 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一條 在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時, 企業應當首先對按照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與合同有關 的其他資產確定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確定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


                            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測試相關資 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 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 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 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 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 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 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 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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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 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 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 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 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 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 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蛻纛~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 當綜合考慮客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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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計??蛻綦m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第三十六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評估該知識產權許可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應當進一步確定其是在某一時段 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作為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否則,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戶能夠合理預期企業將從事對該項知識 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二)該活動對客戶將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


                            (三)該活動不會導致向客戶轉讓某項商品。


                            第三十七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在下列兩項孰晚的時點確認收入:


                            (一)客戶后續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生;


                            (二)企業履行相關履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對于售后回購交易,企業應當區分下列兩種情 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 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 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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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 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蛻艟哂行惺乖撘髾嘀卮蠼洕鷦右虻?,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本條(一)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包括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組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第三十九條 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當企業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 時,企業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的,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否則,企業只有在客戶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能將上述負債的相關余額轉為收入。


                            第四十條 企業在合同開始(或接近合同開始)日向客戶收 取的無需退回的初始費(如俱樂部的入會費等)應當計入交易價格。企業應當評估該初始費是否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并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但該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相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未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


                            企業收取了無需退回的初始費且為履行合同應開展初始活動,但這些活動本身并沒有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的,該初始費與未來將轉讓的已承諾商品相關,應當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企業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考慮這些初始活動;企業為該初始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列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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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 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 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 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和計量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對于確定收入確 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包括 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及采用該方法的原因、評估客戶取得所轉讓 商品控制權時點的相關判斷,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 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 等類似義務時所采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二)與合同相關的下列信息:

                            1.與本期確認收入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 生的收入、該收入按主要類別(如商品

                            類型、經營地區、市場或 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的時間、合同期限、銷售渠道等)分解的信

                            息以及該分解信息與每一報告分部的收入之間的關系等。


                            2.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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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對上述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在本期

                            確認的包括在合同負債期初賬面價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本期調整的

                            收入、履行履約義務的時間與通常的付款時間之間的關系以及此類因素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賬面價值

                            的影響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本期內發生的重大變動情況等。


                            3.與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履約義務通常的履行時間、 重要的支付條款、企業承諾轉讓的商

                            品的性質(包括說明企業是 否作為代理人)、企業承擔的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 務、質量

                            保證的類型及相關義務等。


                            4.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分攤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總額、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價格的對價金額(如可變對價)等。


                            (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相關的信息,包括確定該資產金額所做的判斷、該資產的攤銷方法、按該資產主要類別(如為取得合同發生的成本、為履行合同開展的初始活動發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以及本期確認的攤銷及減值損失金額等。


                            (四)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因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未超過一年而未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或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未超過一年而將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四十三條首次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 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 相比,執行本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業按照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 規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轉讓
                             

                            96
                             
                            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條 對于最早可比期間期初之前或首次執行本準 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的合同變更,企業可予以簡化處理,即無需按照本準則第八條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合同變更的最終安排,識別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交易價格。


                            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該事實以及在合理范圍內對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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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

                            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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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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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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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
                             


                            101
                             
                            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第四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第五條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

                            合同:

                            (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102
                             
                            (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一)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二)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第七條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

                            同:

                            (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條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條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103
                             
                            第十條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一條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

                            用。
                             

                            104
                             
                            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十七條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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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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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四)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2017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企 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

                            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

                            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第四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

                            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二)

                            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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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顒訜o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并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于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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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

                            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 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2006)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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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第三條 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第五條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六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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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


                            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二)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 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第八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第九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第十條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 3 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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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 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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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當期用于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第三條 本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計稅基礎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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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第七條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四章 確認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一條 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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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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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五章 計量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第十九條 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二十一條 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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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業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三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條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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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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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于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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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

                            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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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

                            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

                            理由。

                            (二)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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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合并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三條 涉及業務的合并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并: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并。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五條 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并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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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


                            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并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現金流量。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參與合并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處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十條 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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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一)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初始確認后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商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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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計量進行復

                            核;

                            2.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負債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蛴胸搨诔跏即_認后,應當按照下列兩者孰高進行后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應予確認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減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 原則確認的累計攤銷額后的

                            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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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并成本只能暫時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時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并進行確認和計量。


                            購買日后 12 個月內對確認的暫時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以按照本準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合并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判斷依據。

                            (三)合并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并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并日的賬面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并各方交換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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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并日的賬面價值;被合并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并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并后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并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收入、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額。

                            (九)合并后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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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


                            第一節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

                            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 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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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一)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難以確定供應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 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節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條 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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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二條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第三章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條    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

                            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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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

                            額;

                            (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

                            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

                            第十七條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條 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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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承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預計應支付的款項。

                            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量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后的事實或情況發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價格指數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和為反映市場租金費率變化而變動的款項等。

                            第十九條 擔保余值,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保證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的金額。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二節    后續計量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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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其規定。

                            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 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發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擔保余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因實質固定付款額變動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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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延長或縮短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負債重新計量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    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條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 12 個月的租賃。

                            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第三十一條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二條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

                            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三十三條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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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選擇。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

                            擇。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發生租賃變更或者因租賃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租賃期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署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在租賃開始日后,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除非發生租賃變更。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或發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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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

                            第三十七條 轉租出租人應當基于原租賃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原租賃的標的資產,對轉租賃進行分類。

                            但是,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第二節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出租人對應收融資租賃款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以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租賃投資凈額為未擔保余值和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的現值

                            之和。

                            租賃收款額,是指出租人因讓渡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而應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項,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

                            權;

                            (五)由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

                            在轉租的情況下,若轉租的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賃的折現率(根據與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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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計量轉租投資凈額。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該周期

                            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

                            后的折現率。

                            第四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

                            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或其所在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 出租人取得的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第四十四條 融資租賃的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出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形對變更后的租賃進行處理:

                            (一)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開始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以租賃變更生效日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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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四十六條 出租人發生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根據該資產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經營租賃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 經營租賃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日起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與變更前租賃有關的預收或應收租賃收款額應當視為新租賃的收款額。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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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列報


                            第一節 承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其中,租賃負債通常分別非流動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利潤表中,承租人應當分別列示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與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在財務費用項目列示。

                            在現金流量表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使用權資產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以及累計折舊額和減值金額;

                            (二)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

                            (四)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五)轉租使用權資產取得的收入;

                            (六)與租賃相關的總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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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售后租回交易產生的相關損益;

                            (八)其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的有關租賃負債的信息。

                            承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

                            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未來潛在現金流出;

                            (三)租賃導致的限制或承諾;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條第(七)項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節 出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第五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銷售損益、租賃投資凈額的融資收益以及與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

                            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三)未折現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表。

                            第五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經營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租賃收入,并單獨披露與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將經營租賃固定資產與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資產分開,并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類別提供《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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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對其在租賃資產中保留的權利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六十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業在首次執行日可以選擇不重新評估其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選擇不重新評估的,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并一致應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并一致應用于其作為承租人的所有租賃: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二)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采用該方法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銜接處理: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融資租入資產和應付融資租賃款的原賬面價值,分別計量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根據剩余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計量租賃負債,并根據每項租賃選擇按照下列兩者之一計量使用權資產:

                            (1)假設自租賃期開始日即采用本準則的賬面價值(采用首次執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2)與租賃負債相等的金額,并根據預付租金進行必要調整。

                                在首次執行日,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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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條    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中,租賃資產屬于低價值資產且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

                            定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無需對該經營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應當自首次

                            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

                            經營租賃,可根據每項租賃采用下列一項或多項簡化處理:

                            4.    將于首次執行日后 12 個月內完成的租賃,可作為短期租賃處理。

                            5.    計量租賃負債時,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賃可采用同一折現率;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

                            費用。

                            6.    存在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承租人可根據首次執行日前選擇權的實際行使及其他最新情況確定租賃期,無需對首次執行日前各期間是否合理確定行使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估計。

                            7.    作為使用權資產減值測試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評估包含租賃的合同在首次執行日前是否為虧損合同,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虧損準備金額調整使用權資產。

                            8.    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租賃變更的,承租人無需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租賃變更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租賃變更的最終安排,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四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圍內對采用每項簡化處理方法的估計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劃分為經營租賃且在首次執行日后仍存續的轉租賃,轉租出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基于原租賃和轉租賃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條款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分類。按照本準則重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其作為一項新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無需對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而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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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繼續在租賃期內攤銷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第六十七條 承租人選擇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的,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執行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二)首次執行日前一年度報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經營租賃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與計入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的差額。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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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二)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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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

                            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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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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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愿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

                            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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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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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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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

                            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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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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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

                            分。

                            企業將用于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并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后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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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